【漾新聞記者陳雯萍/高雄報導】高雄市前議長曾麗燕涉嫌詐領助理費逾1,330萬元一案,高雄地方法院今天(9/25)下午做出判決,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重判她12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可上訴。對於判決結果,曾麗燕表示,予以尊重,但她深感冤枉和委屈,將依法提出上訴救濟,捍衛清白。
曾麗燕表示,擔任議員期間所申報的公費助理費,絕未中飽私囊或據為己有,主觀上沒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法院審理期間,也曾就此提出實務上最高法院歷年之見解,並提呈人證、物證等諸多佐證資料。
對於一審法院判決結果,曾麗燕最後表示:「萬分遺憾」。
高雄地院下午宣判時,法官審酌曾麗燕否認犯行,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等3罪,合併重判曾麗燕12徒刑、褫奪公權6年;曾麗鴻3年6月;曹雪禎2年2月,全案仍可上訴。至於其餘10名助理因均認罪,先前已被輕判3月至7月不等徒刑,均可易科罰金、緩刑。
法院的判決書指出,曾麗燕自2010年12月起歷任高雄縣市合併後高雄市議會第1屆至第3屆議員(現仍擔任第4屆議員),並於2020年7月補選為高雄市議會議長,而她明知公費助理補助費是由議會編列預算直接撥款至各公費助理帳戶,非屬議員薪資之一部分,也不是對於議員個人實質補貼,卻仍指示胞妹曾麗鴻、助理曹雪禎採「虛報人頭」及「低薪高報」等方式,詐領助理費高達1,330多萬元。
全案2021年爆發,曾麗燕在接受檢調約談時坦承虛報助理費,但否認貪污,強調絕無將錢拿來中飽私囊,訊後獲檢方裁定200萬元交保;檢方追查,發現這筆金錢除用於曾麗燕服務處外,還被曾麗燕拿來繳信用卡費、社團費、國民黨黨費,以及借款等私人用途,跟她的說法不符。
本案偵查時,曾麗燕辯稱不知議員助理費法規有經過修正,助理沒有提醒,議會也無告知,才會按慣例為每位助理申報4萬元月薪,因每月公費助理及私聘助理費用均大於24萬元,才會認為助理補助費或春節慰勞金可作為個人使用。全案去年1月偵結,檢方依貪污、偽造文書等罪起訴曾麗燕、曾麗鴻、曹雪禎助理等1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