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修正產品輸入查驗之申請作業規定及增訂補正規定。
二、 修正輸入產品採逐批查核之範圍。
三、 修正績優廠商優惠措施之條件。
四、 修正查驗作業,明定查驗作業衍生費用由報驗義務人負擔。
五、 修正得具結先行放行之條件、應繳納保證金之條件及方式,以及增訂具結先行放行保證金循環使用之規定。
六、 修正查驗符合及不符合規定之處理作業。
七、 配合電子化作業,增訂電子送達之法源依據。
八、 修正本辦法之施行日期。分2階段實施:
(一) 第19條至第21條,自114年9月1日生效,主要規範「具結先行放行」作業。
(二) 其餘條文,自115年1月1日生效。
本次修法除強化查驗作業外,增訂「簡政便民」三大措施:
一、 增訂文件補正期限:協助報驗義務人明確掌握補件期限,提升查驗時效。
二、 具結先行放行繳納之保證金可循環使用:簡化保證金重複繳納及退還之作業。
三、 以電子送達查驗相關通知:通知數位化,提升通關效率。
衛福部提醒報驗義務人留意相關規定生效時間,並及早配合作業調整,以確保產品通關順利。詳細訊息可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本署公告」網頁查詢。]]>
二、 修正輸入產品採逐批查核之範圍。
三、 修正績優廠商優惠措施之條件。
四、 修正查驗作業,明定查驗作業衍生費用由報驗義務人負擔。
五、 修正得具結先行放行之條件、應繳納保證金之條件及方式,以及增訂具結先行放行保證金循環使用之規定。
六、 修正查驗符合及不符合規定之處理作業。
七、 配合電子化作業,增訂電子送達之法源依據。
八、 修正本辦法之施行日期。分2階段實施:
(一) 第19條至第21條,自114年9月1日生效,主要規範「具結先行放行」作業。
(二) 其餘條文,自115年1月1日生效。
本次修法除強化查驗作業外,增訂「簡政便民」三大措施:
一、 增訂文件補正期限:協助報驗義務人明確掌握補件期限,提升查驗時效。
二、 具結先行放行繳納之保證金可循環使用:簡化保證金重複繳納及退還之作業。
三、 以電子送達查驗相關通知:通知數位化,提升通關效率。
衛福部提醒報驗義務人留意相關規定生效時間,並及早配合作業調整,以確保產品通關順利。詳細訊息可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本署公告」網頁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