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陶泰山/台北
勞動部說明,勞資雙方間如因僱傭關係存在發生爭議提起訴訟,勞工申請失業給付之請求權時效,因起訴而中斷,得於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不會因訴訟影響失業給付權益。
按就業保險法規定,非自願離職勞工如欲請領失業給付,須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提出失業給付之申請。實務上有非自願離職勞工向原雇主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待法院判決確定僱傭關係不存在時,已超過離職退保後2年,衍生是否仍可以申請失業給付疑義。勞動部表示,失業給付的請求權時效,因提起相關訴訟(例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而中斷,並自法院判決確定等訴訟終結時重新起算,勞工得於判決確定後2年內,檢附訴訟等相關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給付。
勞動部也提醒,勞資雙方間因僱傭關係存在與否發生爭議提起訴訟,倘勞工經法院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規定裁定雇主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雇主應於勞工回任時,依規定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以落實保障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