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李至文/高雄
高雄一名鍾姓男子111年9月夜間,因喝酒後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遭到員警攔下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處以2400元之罰鍰。
鍾姓男子收受罰單之後逾期未繳納,高雄市警局將該案件移送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下簡稱高雄分署)強制執行。高雄分署立刻扣押鍾男之農會帳戶,全案足額受償。
社會大眾常認為自行車的速度非常緩慢,較不會造成傷害。多數認為酒駕是指規範汽車或機車,這是一個錯誤的觀念喔!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9條第1項規定自行車為慢車之一種,包括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輪車,如果喝酒仍騎乘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輪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規定須處以2400元以下之罰鍰,若騎乘自行車之駕駛拒絕酒測,須處以4800元之罰鍰。高雄分署呼籲民眾切莫誤認法律,以為騎自行車酒駕沒關係,照樣會被警察攔下喔!
為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推動之第四波「強力執行滯欠酒毒駕罰鍰案件專案」全國大執法行動,即日起於春節期間,不論金額大小,只要是酒毒駕案件皆強力執行財產,為提醒民眾切莫因為貪圖一時便利,酒後仍然駕駛或騎乘任何交通工具,造成人命傷亡,影響社會安全。積極執法係為讓民眾建立「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觀念,以保護用路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