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李雲/台北
原住民族委員會依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4條第4項規定,於113年1月8日會同農業部修正發布「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明定禁伐補償認定基準、各權責機關辦理期程、增訂申請人救濟程序等規定。
原民會指出,這次「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禁伐補償認定基準:禁伐扣除面積採負面表列建築物、編號道路、鋪設水泥或瀝青混凝土路面之農路等三種樣態,並定義竹、木覆蓋率之用詞。
二、各權責機關辦理期程:基於法規明確性及行政公開、透明原則,訂定申請期間為當年1月1日至4月30日,9月30日前撥付補償金。
三、申請人救濟程序:增訂受理機關初審結果及地方執行機關檢測結果,皆須依行政程序法訓示救濟管道,以完善申請族人權益。
此外,原民會也完成建置「原住民保留地禁伐公開資訊專區」,並於113年1月1日起上線,透過衛星影像空拍及專業影像處理協助補償基準判讀,減少檢測人員現地檢測之風險以保障生命安全,建立電子化管理及受理系統,除增進行政機關案件管理效率,更提供族人即時線上查詢進度及申請功能,達到政府資訊公開透明及簡政便民目的;相關系統操作懶人包同步放置原民會官網禁伐補償專區(https://reurl.cc/dLmMz6)。
圖/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