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於113年3月13日第1691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博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巨豐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銷售「雍悦一方」預售屋過程,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分別處博元公司500萬元罰鍰、巨豐公司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博元公司及巨豐公司為從事不動產相關領域多年之專業建商及代銷商,對不動產相關法令規範應有相當認知,且公平會自104年4月修訂「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以來,亦曾多次向不動產業相關業者進行倡議宣導,並發布相關遵法新聞稿供大眾知悉,不用支付定金即可攜回契約書供閱,是從業人員本職上應知悉之事項。然經調查瞭解,該2公司於112年4月至113年1月間銷售「雍悦一方」建案時,銷售人員對於購屋人詢問可否攜回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審閱之請求,卻表示除非付定金才可攜回審閱,以具有多年從事建築領域之公司及具專業能力的代銷公司而言,此一規範並無困難,遵法程度亦低且容易執行,博元公司及巨豐公司卻仍有違反此一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權利之規定。
公平會提醒,預售屋尚未具體成形,且與其他消費性商品相較,交易金額較高,大多數消費者並無頻繁購買的經驗,因此購屋人於交易前可取得的資訊相當有限。而建商或代銷業者如利用所擁有的資訊優勢地位,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才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則該收取定金行為,將陷購屋人處於資訊弱勢的不利地位,影響購屋人作成交易決定,同時對於其他依法令規定提供契約書予購屋人攜回審閱的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屬於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嚴正呼籲,建商及代銷業者於銷售預售屋時,應預先提供買賣契約書予購屋人充分審閱,並注意不得有不當限制契約審閱權的行為,以保護購屋人的權益,減少將來的交易糾紛。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公平會表示,博元公司及巨豐公司為從事不動產相關領域多年之專業建商及代銷商,對不動產相關法令規範應有相當認知,且公平會自104年4月修訂「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以來,亦曾多次向不動產業相關業者進行倡議宣導,並發布相關遵法新聞稿供大眾知悉,不用支付定金即可攜回契約書供閱,是從業人員本職上應知悉之事項。然經調查瞭解,該2公司於112年4月至113年1月間銷售「雍悦一方」建案時,銷售人員對於購屋人詢問可否攜回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審閱之請求,卻表示除非付定金才可攜回審閱,以具有多年從事建築領域之公司及具專業能力的代銷公司而言,此一規範並無困難,遵法程度亦低且容易執行,博元公司及巨豐公司卻仍有違反此一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權利之規定。
公平會提醒,預售屋尚未具體成形,且與其他消費性商品相較,交易金額較高,大多數消費者並無頻繁購買的經驗,因此購屋人於交易前可取得的資訊相當有限。而建商或代銷業者如利用所擁有的資訊優勢地位,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才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則該收取定金行為,將陷購屋人處於資訊弱勢的不利地位,影響購屋人作成交易決定,同時對於其他依法令規定提供契約書予購屋人攜回審閱的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屬於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嚴正呼籲,建商及代銷業者於銷售預售屋時,應預先提供買賣契約書予購屋人充分審閱,並注意不得有不當限制契約審閱權的行為,以保護購屋人的權益,減少將來的交易糾紛。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