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代理商跟水貨商通常賣相同產品,相互競爭,總代理商雖然得依法捍衛自身權益,但在尺度拿捏上,還是要避免觸法。公平會在113年4月10日第1695次委員會議決議,愛力創意國際有限公司是服飾品牌GILDAN的台灣總代理商,其對外不實宣稱法院已經判決確定衣庫公司不得販賣GILDAN的水貨,愛力公司已經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經調查了解,愛力公司是服飾品牌GILDAN的台灣總代理商,其得知衣庫公司在販售GILDAN的水貨上不實標示該商品係愛力公司之公司貨,經愛力公司向法院起訴,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衣庫公司不得再做此等違法之標示。愛力公司本得據實對外宣稱法院判決內容藉以維護自身權益,但是在本案中,愛力公司卻有意扭曲法院判決內容,對外不實宣稱法院已經判決確定衣庫公司不得販售水貨。
公平會並補充,本案愛力公司向法院起訴並且經法院判決確定的內容,係要求衣庫公司不得在平行輸入之商品上標示其商品是來自總代理商愛力公司,依照判決意旨,衣庫公司如果停止做該標示,非不得在我國銷售GILDAN水貨商品。然而愛力公司卻在LINE官方帳號刊載法務聲明,宣稱「衣○公司不得販售非購自『吉爾登台灣總代理』(愛力國際)之吉爾登產品」;於公司網站刊載之Q&A亦有類此之宣稱,就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經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愛力公司新臺幣15萬元罰鍰。
公平會再次提醒業者,公平會並非反對業者捍衛自身的經營權益,但是對外宣稱的內容還是要據實為之,如果刻意渲染扭曲,原本捍衛自身權益的行為也可能會觸法,不得不慎。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公平會表示,經調查了解,愛力公司是服飾品牌GILDAN的台灣總代理商,其得知衣庫公司在販售GILDAN的水貨上不實標示該商品係愛力公司之公司貨,經愛力公司向法院起訴,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衣庫公司不得再做此等違法之標示。愛力公司本得據實對外宣稱法院判決內容藉以維護自身權益,但是在本案中,愛力公司卻有意扭曲法院判決內容,對外不實宣稱法院已經判決確定衣庫公司不得販售水貨。
公平會並補充,本案愛力公司向法院起訴並且經法院判決確定的內容,係要求衣庫公司不得在平行輸入之商品上標示其商品是來自總代理商愛力公司,依照判決意旨,衣庫公司如果停止做該標示,非不得在我國銷售GILDAN水貨商品。然而愛力公司卻在LINE官方帳號刊載法務聲明,宣稱「衣○公司不得販售非購自『吉爾登台灣總代理』(愛力國際)之吉爾登產品」;於公司網站刊載之Q&A亦有類此之宣稱,就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經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愛力公司新臺幣15萬元罰鍰。
公平會再次提醒業者,公平會並非反對業者捍衛自身的經營權益,但是對外宣稱的內容還是要據實為之,如果刻意渲染扭曲,原本捍衛自身權益的行為也可能會觸法,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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