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本(18)日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本次增訂各動物用藥品的指標性殘留物質清單及部分品項的中文名稱,修正內容無涉及實質標準值之調整,併調整格式以附表呈現。本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以蒐集各界意見。
動物使用藥品後,藥物可能以原體或代謝物形式存在於動物體內。因此在藥物殘留監測中,應該包括藥物原體及其相關代謝產物。然而,實務上,動物用藥殘留分析難以涵蓋所有殘留物質,因此通常以動物組織中指標性殘留物質做為目標分析物。
我國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所定殘留容許量係規範「指標性殘留物質(marker residue)」之限量,亦訂有指標性殘留物質之定義性文字,惟尚未如同CODEX、歐盟、美國、加拿大、紐西蘭、澳洲及日本等國家,於法規中明確列示各動物用藥對應之指標性殘留物質為藥物原體、其相關代謝產物或前二者之組合等情形。
為確保我國標準適用具體明確,及考量實務監測需求,參照我國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並參考各國管理規定,新增附表明定各動物用藥對應之指標性殘留物質,另為求一致性,增訂部分動物用藥之中文名稱。原殘留容許量標準表之殘留容許量內容維持不變,併配合本次修正內容調整格式以附表呈現及酌修部分條文文字。
本次修正內容符合國際趨勢,並經衛福部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審查及會商農業部,詳細訊息可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http://www.fda.gov.tw)首頁」>「公告資訊」>「本署公告」網頁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