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積極打造有助於中小企業營運的環境,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優化中小企業研發投資抵減、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增僱員工及加薪費用減除等多項租稅優惠措施,並延長實施期間10年,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中小企業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骨幹,政府持續積極打造有助於中小企業營運的環境,並制定有益其發展的法規及政策。而本次《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法重點在於優化中小企業研發投資抵減、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增僱員工及加薪費用減除等多項租稅優惠措施,並延長實施期間10年,期盼透過這些租稅優惠措施,促進中小企業積極投入創新研發,推動智慧財產權流通應用,達成鼓勵中小企業加薪留用人才,以及多元增僱的目標,並讓高齡工作者的智慧能繼續貢獻傳承予社會。陳院長特別感謝行政院龔明鑫政務委員與相關同仁,對於本次修法的付出與貢獻。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及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一、配合第35條修正,增訂適用對象包含有限合夥。(修正條文第2條)二、納入有限合夥適用並延長施行期間10年;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修正條文第35條)三、增僱員工及加薪減除租稅優惠(修正條文第36條之2):1、第1項(增僱員工租稅優惠):刪除啟動門檻、刪除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投資額須達一定門檻等要件,及刪除一般員工增僱租稅優惠,維持現行年齡24歲以下青年增僱租稅優惠規定,並納入45歲以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為適用對象。增僱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率均適用150%,並延長施行期間10年。2、第2項(加薪減除租稅優惠):延長施行期間10年、刪除啟動門檻、提高減除率至150%,另將於子法訂明調高可適用租稅優惠薪資標準(現行為5萬元以下調高至6.2萬元),並納入逐年滾動調整機制等,以利多數員工適用租稅優惠。四、明定中小企業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其他法律或本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並增訂中小企業最近三年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不得適用。(修正條文第36條之3)五、明定中小企業政策審議會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並修正其名稱。(修正條文第39條)六、第35條之1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施行期間繼續延長施行10年,至122年12月31日止;第35條及第36條之2回溯自本年1月1日起適用,施行至122年12月31日止。(修正條文第4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