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在113年4月24日第1697次委員會議通過,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安伯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Yahoo奇摩購物中心網站及momo購物網站銷售方向盤套商品,廣告刊載其產地為臺灣,但實際上為中國大陸,涉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安伯特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另處雅虎公司及富邦媒體公司各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該等業者於廣告宣稱產地為臺灣,讓人認為該商品為臺灣製造或原產地為臺灣,由於消費者會因商品的製造地或原產地等差異,而產生不同的信賴程度,因此商品的產地往往是影響其交易決定之重要參考因素。本案依據供貨商安伯特公司自承案關商品產地原為臺灣,其後因故改至中國大陸生產,因疏漏而未同步更新廣告所載產地資訊,因此廣告宣稱使人誤認產地為臺灣,已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前述公平交易法規定。
最後公平會提醒業者,商品原產地倘有所變更,應檢視修正其廣告內容,以確保商品相關資訊與實際情形相符,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公平會表示,該等業者於廣告宣稱產地為臺灣,讓人認為該商品為臺灣製造或原產地為臺灣,由於消費者會因商品的製造地或原產地等差異,而產生不同的信賴程度,因此商品的產地往往是影響其交易決定之重要參考因素。本案依據供貨商安伯特公司自承案關商品產地原為臺灣,其後因故改至中國大陸生產,因疏漏而未同步更新廣告所載產地資訊,因此廣告宣稱使人誤認產地為臺灣,已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前述公平交易法規定。
最後公平會提醒業者,商品原產地倘有所變更,應檢視修正其廣告內容,以確保商品相關資訊與實際情形相符,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