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1)日通過「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交通部表示,「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承接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短期債務及適足資產,為期透過該等資產之開發、處分及收益,並以多元方式循序創造現金流收入,確保基金財務之自償性;另考量該基金經管資產多為古蹟或歷史建築,為兼顧文化保存,並使該等資產得有效創造收益償還債務,爰擬具「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基金經管資產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之限制。
二、增訂基金經管資產指定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者,其定著土地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容積移轉。
三、明定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交通部強調,「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所承接短期債務,政府機關仍需負擔衍生之利息,爰急需透過基金資產開發、處分及收益,加速償還債務以降低負擔總費用,本次修法有其急迫性,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期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一、增訂基金經管資產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之限制。
二、增訂基金經管資產指定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者,其定著土地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容積移轉。
三、明定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交通部強調,「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所承接短期債務,政府機關仍需負擔衍生之利息,爰急需透過基金資產開發、處分及收益,加速償還債務以降低負擔總費用,本次修法有其急迫性,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期早日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