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在113年7月3日第1707次委員會議通過,以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不當使用競爭事業的事業名稱作為關鍵字廣告,整體內容易使人誤以為兩者屬同一來源或關係企業,為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事業單純購買他事業的名稱、商標或其他營業表徵作為關鍵字廣告,如果有助於提供網路使用者更充分實用的資訊、降低搜尋成本等社會利益,並未違反公平交易法。但是,如果關鍵字廣告呈現的整體內容,使人誤以為兩者屬同一來源或關係企業,將無助於消費者獲得更充分正確資訊,如果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則將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調查發現,以泰公司於112年3月間將競爭同業良羑有限公司、良蕓實業有限公司之事業名稱「良羑」、「良蕓」的關鍵字設定在具「關鍵字插入功能」的廣告,導致網路使用者如果透過Google網頁搜尋「良羑」、「良蕓」時,搜尋結果將呈現「良羑,製作專屬LOGO-禮贈品專業工廠,LINE迅速報價」、「良蕓,製作專屬LOGO-客製化高端禮品,建立完美形象」的廣告內容,而經點擊後則連結至以泰公司「以泰禮品」網站。因以泰公司關鍵字廣告的整體呈現方式,容易使網路使用者誤認該公司與良羑公司、良蕓公司屬同一來源或關係企業,增加以泰公司「以泰禮品」網站被到訪及成立交易的機會,同時也減少競爭事業接觸潛在交易相對人的機會,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呼籲,廣告主刊登關鍵字廣告,於搜尋結果的廣告標題出現競爭事業的名稱、品牌或其他營業表徵,應注意廣告文案整體呈現方式不得有使人誤認與競爭事業屬同一來源或有一定關係的情形,以避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疑慮。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公平會表示,事業單純購買他事業的名稱、商標或其他營業表徵作為關鍵字廣告,如果有助於提供網路使用者更充分實用的資訊、降低搜尋成本等社會利益,並未違反公平交易法。但是,如果關鍵字廣告呈現的整體內容,使人誤以為兩者屬同一來源或關係企業,將無助於消費者獲得更充分正確資訊,如果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則將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調查發現,以泰公司於112年3月間將競爭同業良羑有限公司、良蕓實業有限公司之事業名稱「良羑」、「良蕓」的關鍵字設定在具「關鍵字插入功能」的廣告,導致網路使用者如果透過Google網頁搜尋「良羑」、「良蕓」時,搜尋結果將呈現「良羑,製作專屬LOGO-禮贈品專業工廠,LINE迅速報價」、「良蕓,製作專屬LOGO-客製化高端禮品,建立完美形象」的廣告內容,而經點擊後則連結至以泰公司「以泰禮品」網站。因以泰公司關鍵字廣告的整體呈現方式,容易使網路使用者誤認該公司與良羑公司、良蕓公司屬同一來源或關係企業,增加以泰公司「以泰禮品」網站被到訪及成立交易的機會,同時也減少競爭事業接觸潛在交易相對人的機會,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呼籲,廣告主刊登關鍵字廣告,於搜尋結果的廣告標題出現競爭事業的名稱、品牌或其他營業表徵,應注意廣告文案整體呈現方式不得有使人誤認與競爭事業屬同一來源或有一定關係的情形,以避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疑慮。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