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於113年9月26日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重點包括鼓勵高有機廢(污)水處理評估採行能源化措施、強化廢水中抗生素藥物及全氟化物等新興關注項目管理,減少事業檢測申報負擔等。環境部進一步說明,傳統廢水處理主要以污染物去除、符合放流水標準為目標,多採好氧生物處理,但其有用電量大、耗能排碳及廢棄污泥量大等問題,目前國際上已積極推動以厭氧方式處理高濃度有機廢水,並將產生之沼氣處理或回收作為能源使用。該部爰針對具能源化潛勢一定規模以上事業如造紙、食品、醱酵、石化業及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等,增訂申請、變更或展延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時評估優先採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厭氧處理)及收集沼氣處理或利用,並同步規劃搭配補助地方措施,有意願採行能資源化等技術且符合資格者,可向所在地縣(市)政府提出示範案場補助申請,以推動廢水處理朝能源化發展。另有鑑於廢棄藥物或人體代謝含藥物之排泄物排入廢(污)水可能成為超級細菌發源地,而全氟化物對人體及環境生物具毒性或致癌性,國際斯德哥爾摩公約也已將部分全氟化物列為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國外已針對廢(污)水中藥物類及全氟化物開始採行相關調查及監測管理措施;因此環境部針對廢(污)水含上述新興關注項目之對象(如一定規模之醫院及醫事機構、科學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及製程有使用相關化學藥劑之事業等),新增應每年檢測申報廢(污)水中藥物類及全氟化物等新興關注項目之規定,連續2次放流水檢測數據不符所定數值有環境影響風險之虞,應提出自主削減管理,以推動新興關注項目減害化。此外,為鼓勵畜牧業之畜牧糞尿採行資源化措施,本次修正亦合理簡化相關申報行政作業,如畜牧糞尿個案再利用或作為農地肥分使用之全量施灌者,及畜牧業將畜牧糞尿水全量送交資源化處理中心等處理,未來均可免檢測申報;為簡化檢測申報,鼓勵分流處理及資源循環回收,明訂回收用於製程或污染防治設備之回收水免檢測申報;以及同一有害健康物質多股廢水,得於收集池合併採樣檢測或依序擇一檢測,以減少業者檢測負擔。環境部強調,本次修正基於扣合國際淨零與管制趨勢,納入國內輿情關注、相關調查結果及實務行政管制需求必要等考量因素,修正以完備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相關規定。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