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醒汽、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車主,記得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並維持本保險契約不中斷,以保障自身權益。
金管會表示,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秩序,自87年1月1日起實施本保險制度。提醒車主,倘未依規定訂定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定者,將影響下列自身權益:
一、經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者,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為微型電動車二輪車者,處75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鍰。
二、倘不幸發生交通事故,雖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得依法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惟該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在補償金額範圍內,會依法向加害人追償,以維護公平正義。
三、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未訂定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有效期間不滿30日之汽車,不得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等。
金管會提醒,本保險制度已提供多元投保管道(包含至各縣市保險公司臨櫃投保、透過網路及業務員投保等)供民眾選擇,倘車主欲查詢目前有效保單,可透過本保險有效電子式保險證網站下載電子式保險證查閱,或洽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0800-825-688)查詢。此外,微型電動二輪車投保及領牌過渡期將於今(113)年11月29日到期,提醒尚未投保及領牌之車主應儘速辦理。
民眾如欲進一步瞭解本保險相關事宜,可洽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0800-221-783),或向辦理本保險之各產物保險公司洽詢。
金管會表示,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秩序,自87年1月1日起實施本保險制度。提醒車主,倘未依規定訂定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定者,將影響下列自身權益:
一、經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者,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為微型電動車二輪車者,處75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鍰。
二、倘不幸發生交通事故,雖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得依法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惟該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在補償金額範圍內,會依法向加害人追償,以維護公平正義。
三、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未訂定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有效期間不滿30日之汽車,不得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等。
金管會提醒,本保險制度已提供多元投保管道(包含至各縣市保險公司臨櫃投保、透過網路及業務員投保等)供民眾選擇,倘車主欲查詢目前有效保單,可透過本保險有效電子式保險證網站下載電子式保險證查閱,或洽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0800-825-688)查詢。此外,微型電動二輪車投保及領牌過渡期將於今(113)年11月29日到期,提醒尚未投保及領牌之車主應儘速辦理。
民眾如欲進一步瞭解本保險相關事宜,可洽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0800-221-783),或向辦理本保險之各產物保險公司洽詢。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06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