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陳瑩/高雄
高雄某瓦斯公司因未繳納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514萬2,334元,經移送機關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於106年2月3日將其欠繳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高雄分署)強制執行。
高雄分署受理此案後,原徵起金額為零,行政執行官調查發現,義務人公司負責人王姓男子於103至104年間合計指示女兒自公司帳戶提領現金1,430萬餘元,並將公司存款合計超過423萬元匯款至個人帳戶,另其於104年9月間將公司經營權以2,400萬元出售予第三人,所得價金亦處分隱匿,再者,執行官查出105至110年間王姓男子有指示配偶陸續將合計超過1,003萬元現金存入兒子及孫子帳戶情形,王姓男子累計處分義務人公司資產超過3,830萬元,均無法提出證據證明上開資金用途及流向。經執行官提示調查資料後,王姓男子坦承原公司尚有盈餘,卻對於公司財產狀況仍有虛偽報告情形,就借用兒子帳戶資金使用情形雙方說詞矛盾,規避強制執行意圖甚明。
高雄分署判斷王姓男子已具有「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等管收事由,高雄分署遂於3月11日上午9時許依法留置王姓男子,留置期間執行官持續勸說義務人繳納,嗣後經王男妻子與兒子商量後,王男兒子同意提領現金514萬餘元替父親全額清償欠稅,並於同日中午12時許繳清欠稅,王姓男子亦順利解除留置自行離場。
高雄分署呼籲,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一旦成立,義務人之資產即屬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非可任意處分或移轉,更不可藉由移轉資產至親屬名下以規避公權力之強制執行,以免後續衍生如管收等之不利法律效果,不僅危及自身亦無益於債務解決,實屬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