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近日通過對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或該公司)違反法令之處分案。金管會於112年對全球人壽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建立董事出差應事先申請並經公司核准之內部控制制度,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300萬元罰鍰。
一、受裁罰之對象: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
三、違反事實理由:全球人壽雖訂有「董事差旅費申報作業辦法」據以核銷董事差旅費用,惟未就董事出差訂定應事先就出差目的、行程及與業務關聯性進行申請及核准之相關內控程序,不利確認參訪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以及董事出差與業務之關聯性。如:時任董事長及副董事長於110年至111年間赴國外進行不動產考察共計7次,經查渠等申請核銷出差經費時出具之差旅費報告表,於行程部分僅說明拜訪對象或不動產考察區域,所提事前規劃不動產考察資料未見內部評估軌跡,且公司內部相關會議或簽呈亦未曾有投資案關國家不動產或由公司負責人出國考察相關規劃。
四、裁罰結果:上述事實,顯示該公司確有未建立董事出差應事先申請並經公司核准之內部控制制度,致衍生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多次赴國外出差申請核銷經費,未能出具事前規劃考察不動產之佐證資料,且無相關內部規範可適用等情事,不利公司確保預算核實支用,以及董事差旅具合理性、正當性、與業務關聯性。基於內部作業規範對於保險業穩健營運至關重要,該公司未建立完備之內部規範,其內部控制制度顯有疏漏,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300萬元罰鍰。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公司應確實建立完整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據以落實執行,以確保公司之健全經營。
一、受裁罰之對象: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
三、違反事實理由:全球人壽雖訂有「董事差旅費申報作業辦法」據以核銷董事差旅費用,惟未就董事出差訂定應事先就出差目的、行程及與業務關聯性進行申請及核准之相關內控程序,不利確認參訪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以及董事出差與業務之關聯性。如:時任董事長及副董事長於110年至111年間赴國外進行不動產考察共計7次,經查渠等申請核銷出差經費時出具之差旅費報告表,於行程部分僅說明拜訪對象或不動產考察區域,所提事前規劃不動產考察資料未見內部評估軌跡,且公司內部相關會議或簽呈亦未曾有投資案關國家不動產或由公司負責人出國考察相關規劃。
四、裁罰結果:上述事實,顯示該公司確有未建立董事出差應事先申請並經公司核准之內部控制制度,致衍生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多次赴國外出差申請核銷經費,未能出具事前規劃考察不動產之佐證資料,且無相關內部規範可適用等情事,不利公司確保預算核實支用,以及董事差旅具合理性、正當性、與業務關聯性。基於內部作業規範對於保險業穩健營運至關重要,該公司未建立完備之內部規範,其內部控制制度顯有疏漏,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300萬元罰鍰。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公司應確實建立完整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據以落實執行,以確保公司之健全經營。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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