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知法犯法,還能說是公允正義嗎?
曾以「財經法碩律師涉逃稅?忍辱兩年,翻轉之大!只為讓真相說話」為題,並以「專訪臺南公允正義守門女律師梁家瑜」為主軸刊出的報導,隨著台南地方法院判決出爐,再度受到外界關注。記者查閱目前公開司法資料發現,梁䕒璟(原名梁家瑜)涉及的案件,台南地方法院已於2026年8月14日作成115年度簡字第3839號刑事判決,法院認定其違反《稅捐稽徵法》,相關罪責已有一審判決結果。
依台南地院判決內容,梁䕒璟被認定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共2罪,每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萬元;兩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5個月,罰金部分應執行3萬元。若被告不服判決,依法得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

判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相符。檢方指稱,梁䕒璟為「梁律國際法律事務所」負責人,於111、112年間使用黃姓被告所提供的個人資料,製作相關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中,虛偽申報黃姓被告111年度領取薪資3萬600元、112年度領取薪資24萬6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檢方所提出的證據並非單一資料,而包括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國稅局核定通知書、所得資料清單、承諾書、違章聲明書,以及梁䕒璟與黃姓被告間的LINE對話紀錄等。判決並記載,梁䕒璟及黃姓被告於偵查中均坦承犯行,檢方認為相關自白與客觀證據相互吻合,因此聲請法院予以判處。
法院量刑時也指出,梁䕒璟以虛報他人薪資的方式逃漏稅捐,已損害政府稅捐管理制度的公平性與正確性,相關行為應予非難;同時考量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等情狀,作為量刑時的審酌因素。

另一方面,針對梁䕒璟律師過去對外所提出的相關說法進一步查證,目前公開的台南地院一審判決及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並未發現法院認定本案涉及「詐騙集團」的內容,也未見判決指出存在所謂「多人已移送法辦」的司法事實。
換言之,「詐騙集團」究竟是否存在,以及是否確有「多人移送法辦」,在目前已公開的司法資料中,至少尚無相關內容可與上述說法相互印證。因此,若將尚未經司法文件證實的情節,與本案逃漏稅罪責直接連結,恐有混淆案件事實與司法認定之虞。

梁䕒璟過去曾以「公允正義守門女律師」形象接受採訪,而如今法院一審判決已認定其違反《稅捐稽徵法》兩罪成立,也使其個人法律專業形象與實際司法判決之間形成強烈對照。
法律工作者肩負的不只是熟悉法律,更包括遵守法律及維護司法公信力的社會期待。目前本案已有台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若不服判決,仍可依法於20日內提起上訴。因此,相關罪責最終是否確定,仍應視後續是否上訴及法院審理結果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