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能源署強調,開發業者須承諾在地產業及經濟效益、能源韌性等具體金額,且以國內外相關具體指引來規劃環境友善永續、企業社會責任等項目,非以作文比賽來參與選商作業。能源署並補充說明今(30)日邀請與會代表為相關公協會推選代表,包含離岸風電開發商、製造供應鏈、海事工程及工程設計等,於會議中提供具體建議方向,若有其他意見,亦歡迎於2/6(五)前提供書面意見,作為經濟部擬訂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第3期選商機制之參考。
經濟部能源署表示,評分項目中有關在地產業及經濟項目、能源韌性項目規劃以量化級距方式來計分,同時規劃延長售電獎勵年限、查核與違約罰則等配套機制,其中獎勵機制部分則採合併「提前完工併網」、「在地產業及經濟效應」、「能源韌性」項目計算,至多總計延長5年。此外,本期選商機制新增容量擴充機制,依評選序位給予獲選申請人容量擴充機會,在未獲核配場址空間內,申請人除原申請容量外,最高再擴充一倍容量開發,並給予一定期間辦理環評小組初審作業。換言之,寧缺勿濫,並鼓勵有執行力的優勝團隊。
經濟部能源署最後說明,本期選商機制係在兼顧國內產業需求,採獎勵方式來評選最優履約能力之開發業者,同時兼顧政策、產業與社會期待,經濟部將持續完善離岸風電政策機制與作業規劃,朝今(115)年上半年公佈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第3期選商機制,並於今年底完成選商作業目標來邁進,以吸引國內外業者及資金來合作建構台灣離岸風電市場,達成淨零目標,提升臺灣國際競爭力。
發言人:經濟部能源署陳崇憲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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