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聯合報社論「一場離岸風機火災,燒出綠電公安危機」報導,經濟部今(27)日表示,依據「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規定,電業設備發生火災屬於設備運轉事故,依影響裝置容量區分事故規模為特、甲、乙及丙級,本次事故影響裝置容量約14MW未達丙級規模,業者已於火災緊急處置後向能源署通報,符合通報規定;同時能源署要求業者每日進行事故續報,以掌握事故處理進度。
經濟部表示,業者已依據經濟部核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於事故發生當下啟動保護機制並自動跳脫停機,將受火災影響之風機與系統隔離,風機周圍亦設置安全警戒區域並持續進行監控。
經濟部進一步表示,為提升再生能源之運轉安全與穩定性,本次事故能源署已發函要求業者提供火災事故調查及風機修復計畫,後續將檢視事故原因,提出改善意見,並要求業者落實各項改善與防範措施,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經濟部最後強調,推動綠能政策與維護環境安全兩者並重,將持續監督離岸風電案場之維護與安全管理,在落實安全與綠能發展的同時,確保再生能源之供電安全。
發言人:經濟部能源署陳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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