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鐵局與臺灣鐵路企業工會,自民國78年起每月定期召開團體協約協商會議,在勞資代表共同努力下,前於108年11月18日完成第一次團體協約簽約,簽訂實施迄今已屆滿四年。因應臺鐵局113年公司化,為更周延保障同仁權益及勞動條件合理化,勞資雙方積極檢討修正條文,自111年7月起持續於協商會議討論,迄至112年10月13日團體協約第334次協商會議獲得勞資共識,協商完成計62條修正條文草案。訂於11月20日舉辦簽約儀式,在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及勞動部部長許銘春共同見證下,由局長杜微及鐵路工會理事長陳世杰代表簽約。
臺鐵局與臺灣鐵路企業工會簽署團體協約的主要目的在提升員工權益及改善勞動條件,同時亦能兼顧疏運任務,保障民眾乘車安全,經勞資雙方多年持續努力溝通謀求共識,本次修訂之團體協約,包含與員工最息息相關的工作班制、請假、投票日出勤、天然災害停班出勤等相關權益,均經勞資代表充分協商討論,又為應公司化,有關勞動契約、僱用限制、職工福利、激勵方案及確立安全改革目標等相關約定,都以員工為優先考量,在臺鐵局及員工權益兼具之前提下,經於協商15次後獲致共識。
112年團體協約簽署更保障員工權益,激勵員工及凝聚向心力,讓員工適才發展安居樂業,臺鐵公司未來將仍持續與臺灣鐵路企業工會維持良好的溝通互動,共同為和諧的勞資關係與更好的員工權益而努力,並創造勞資雙贏和諧之工作環境,維護鐵路行車安全與旅客權益,共創鐵路事業新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