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港局依航路標識條例第8條所劃設並經公告程序於110年10月26日正式實施之彰化風場航道及航行指南,經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於112年1月12日做成訴願決定,部分撤銷彰化風場航道航行指南禁止漁業行為,並請交通部另為適法之處理,交通部航港局予以尊重。交通部航港局已於111年12月27日召開航道航行安全小組會議,原則獲有共識,後續航行指南將依據國際海上避碰規則所規定之各項責任與義務予以修正,以兼顧航行安全、風電發展與漁業權益。
有關訴願人所提航港局公告航行指南規範船舶航行管理相關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應予撤銷部分,行政院訴願決定駁回,並於訴願決定書載明無違反明確性及比例原則,顯示交通部航港局依法劃設航道、訂定航行指南並予公告等作為,於法並無不合,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交通部航港局仍呼籲兼顧航行安全、航運發展、風場開發及漁民作業權益,係該局一貫立場,並已成立協調平台與外界持續溝通,請相關機關團體予以支持,並請漁民朋友能配合相關管理規範,營造安全的航行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