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於113年2月2日預告訂定「風力發電離岸系統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初審作業要點」,風電業者所提送的環評相關書件符合「離岸風電環評審查事項檢核表」之事項後,經審查後,即可完成第一階段專案小組初審,取得經濟部遴選資格,後續經濟部完成遴選,實際取得核配發電容量之風電業者,再進入第二階段環評實質審查,除可提升行政效率,更可達成能源轉型及環境保護雙贏目的。經濟部於112年修訂「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以「取得環境部環評委員會專案小組初審會議建議通過審查結論」作為參與遴選資格之條件之一,導致同一場址有多家風電業者重複調查場址環境資料及環評會重複審查之情形,除了業者增加成本,環境部也浪費大量行政資源。因此環境部為解決此不合理的困境,特針對離岸風電開發案訂定環評初審要點,調整專案小組初審程序為二階段,辦理後續審查。環境部前於111年間訂定基本版之檢核表1.0版,本次再汲取過去數十件離岸風電審查經驗,強化更嚴謹之共通性環境保護議題及要求,包含風機基礎、海纜共同廊道及上岸點、風機間距、鳥類廊道、鯨豚保育措施及環境監測計畫等,制定檢核表2.0版,納入初審要點,通過2.0版檢核表後即完成第一階段專案小組初審,環境部將函送環評初審建議通過之結論,以利風電開發業者取得經濟部之遴選資格,有效期限1年,期限內風電業者參與遴選後,實際取得核配容量之風電業者,再檢附證明文件及依核配情形修正其原開發內容後送環境部進行第二階段專案小組初審,第二階段專案小組初審即為現行環評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初審作業流程,因此,民眾參與及發言權益並不會有任何限縮或改變。為達成我國2050淨零排放路徑,配合能源轉型政策,環境部持續精進檢討離岸風電環評審查程序,歡迎各界共同檢視並踴躍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