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置安全且友善行人的用路環境,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表示,本條例明確規範中央及地方政府必須擬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及改善計畫,並由建設、改善及維護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在國內建置安全、無礙及可連續通行的行人用路空間,經由每年考評及公布執行成效,以有效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完善行人動線及交通安全提升等工作,達成行人可以安心行走的施政目標。
內政部表示,有關民眾所在意的國內人行道缺少、通行障礙物排除及無障礙設施不足等,在條例中均訂有明確規範及處理原則。另在既有道路上,如有電信箱、郵筒、消防栓等公用事業設施、設備影響行人通行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需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並要求進行改善、遷移或拆除,以落實改善工程的推動,若未能在期限內完成者也將給予裁罰。
此外,本條例也明確規範地方政府可將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並舉辦說明會來聽取在地居民意見及擬訂優先改善措施,推動包括增設人行道、強化警示及無障礙設施、車輛速限標誌或標線、降速設施等,以提供行人妥適安全保護,讓各年齡層的行人皆可享有安全、友善且可連續行走的空間及區域環境。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新訂條例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各目的主管機關擬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各縣市再依據前項計畫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每年公布執行情形並搭配獎懲機制來徹底執行行人用路環境改善工作。此外,針對都市計畫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道路未施設人行道者,也明文要求地方政府應擬訂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優先進行改善,每4年至少要檢討一次,以加速提升國內人行道之普及率。
內政部強調,為能加速建置人行安全串聯路網,及回應國人對於行人通行環境改善及品質提升的期待,制定本條例有其急迫性,後續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期盼各界支持儘速完成立法,全民共同守護行人通行權益及安全,以達成2030年行人事故減少50%及2050年行人交通事故零死亡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