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善違規記點制度衍生的相關實務問題,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交通部擬具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第63條之2修正草案,包括刪除部分可施以勸導不予舉發的違規事項、限於當場舉發的案件始得記違規點數,並排除逕行舉發,以及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不予民眾檢舉舉發之情形,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112年6月30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施行,增加13項民眾檢舉及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雖然道路交通安全已有所改善,但民眾檢舉及違規記點案件數量暴增,對於1年內累計12點,就須吊扣駕照2個月的違規記點部分,已影響違規的基層司機駕駛及民眾工作權利與生計,並造成執法量能龐大負擔;此外,目前道路實際環境改善與配套措施尚未完備,違規記點制度衍生的相關實務問題,亟需修正。陳院長指出,為解決以上所提相關問題,本次修法將以工程改善手段先替代監理執法手段,在人行環境及停車問題改善優化前,暫時先行檢討限縮民眾檢舉項目及減少違規記點項目。陳院長進一步表示,對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降低違規發生,需要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從工程、教育、監理、執法等面向全面進行改善。目前除了已制定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外,亦將制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明定各級政府權責分工。另外,各地方政府也積極從工程面改善民眾的人行空間,以及兼顧營業車輛妥善臨時上下客貨與人行安全的停車空間,希望能從源頭道路環境改善,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降低各類用路人因道路環境未盡完善,而發生非故意的違規與危害行人交通安全的風險。陳院長指出,在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方面,以目標、方向並不變的前提下,相關策略需要與時俱進。在人行環境及停車問題改善優化前,請交通部參酌社會各界意見,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輕微違規可施以勸導的精神,檢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場舉發案件記點,逕行舉發不記點,及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不予民眾檢舉,但仍須開立紅單處罰,以取得道路交通安全與工作權益間的平衡。陳院長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交通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另也請交通部持續邀集各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共同研商,完善我國道路交通環境。本案修正要點如下:一、依民眾可檢舉項目,刪除部分可施以勸導不予舉發之違規事項。(修正條文第7條之1)二、從嚴認定違規行為記違規點數之方式,限於當場舉發之案件始得記違規點數,排除逕行舉發及民眾檢舉舉發之情形,並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扣抵違規點數之次數。(修正條文第63條)三、配合修正條文第63條,刪除有關逕行舉發案件記違規點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63條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