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於91年1月2日訂定發布,後續於95年8月11日修正,鑑於物價指數調整、審查程序與人力需求成本逐年增加,另地方政府亦反映收費價格已不敷審查使用,因此,環境部檢討修正現行收費基準,使審查費用收取更臻合理化。環境部說明3月18日預告修正草案重點如下:一、新增試運轉計畫審查收費項目。二、考量實務審查作業需求,修正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同意設置文件、試運轉計畫核准及各種許可證之核發、展延及變更之審查費費額。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已無清理機構,爰刪除清理機構相關規定,並統一機關名詞為核發機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本新聞附加檔案,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