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間團體指出,內政部目前研訂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草案應改採所得分級方式進行收費,內政部表示,民團所提方案立意良善,但從臺北市與桃園市近年推動所得分級方式經驗發現,的確有錯置過度補貼的問題,應整合建立更均衡的方案。
租金分級收費原則草案中央與地方有共識
內政部說明,社宅分級收費原則草案經過多次與地方政府會商修正,臺北市與桃園市政府表示可支持認同並不反對,其所建議的建立新舊制度轉軌配套措施也已配合納入新方案;臺中市政府則支持採身分別做為分級收費原則,主要因為弱勢身分已經由社福單位審查及個訪,且每年審查,較具有公信力,對政府財政較為穩健;臺南市與高雄市亦均表示支持認同。
以報稅所得決定社宅租金立意良善,但因報稅所得資料不完整,不宜過度使用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目前全國辦理所得稅申報僅640萬戶,約占全國家戶約900萬戶70%,仍有30%家戶所得未達報稅的基本門檻。以臺北市經驗為例,25處社宅承租戶有73.9%社宅承租戶的報稅所得居然低於中低收入戶標準(基本生活費1.5倍),但其中卻僅約15%是經過社會局認定的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這表示,有近五成不具低收入或中低收入身份的社宅承租戶卻是適用低收入戶租金標準,在實務上衍生了過度補貼的問題,亦不符合社會正義原則;此外,臺中市社宅承租戶則有37%的報稅所得低於低收入戶標準,且其中有22%報稅所得為零,若採取單獨以報稅所得為租金分級收費,結果這些家戶均將比照低收入戶標準收取。因此,以所得分級雖立意良善,但因我國報稅所得資料有其課徵侷限性,以其作為申請資格門檻尚可,如作為租金分級之審查依據,則容易造成補貼對象及強度誤判,不適合擴大應用。
租金負擔率從3成降至2成以下,並增訂折扣比例
內政部表示,新方案充分考量社宅承租人負擔能力,將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經濟弱勢戶的租金負擔率從原標準的30%大幅降為20%以下,降幅高達33%!經濟弱勢戶租金折扣也從過去的5折增訂3折至4.5折,社會弱勢戶也從過去的7折增訂6折至6.5折。此舉將可有效降低社宅住戶租金負擔壓力,所增加的財務缺口也都由中央政府補足。
新完工社宅將以屋齡加計10年做為租金計算基準
內政部指出,考量新成屋市場租金過高,以之作為市場租金將導致承租戶難以負擔,因此草案內容是以中古屋(屋齡加計10年)租金作為新完工社宅的市場租金,由估價師估價並授權地方政府審查評定,依租金折扣表再打折,所以對於進住社宅民眾將更優惠更容易負擔,民眾不必擔心住新社宅將會有較高負擔。
新舊方案彈性接軌,尊重地方自治精神
內政部表示,目前地方政府社宅租金若是採用現行方式收費者,為維護既有承租戶權益,地方政府仍可依現行方式收費,可以等到原本承租人租期上限期滿,再依本分級收費原則草案公告租金收取,因此其權益不受影響。
內政部補充,未來新完工社宅與新簽約的住戶,原則以分級收費原則草案方式訂定租金,如地方政府有特殊需求,仍尊重維持現有方式,惟針對一般戶及弱勢戶收費部分,仍不得超過草案所規定租金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