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檢警環調專案小組於112年間追查不法環保犯罪集團將廢酸洗液有害事業廢棄物,以挖坑方式灌注至苗栗縣某私有露營區土地案時,發現犯罪集團另將非法收受之廢塑膠混合物填埋於坑洞中,再覆蓋原土方以掩飾犯行,後經專案小組鍥而不捨追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於113年4月8日偵結,依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行政刑責規定追加起訴違法行為人共6人,同時後續需負起環境復原責任。本案係由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祥薇指揮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偕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及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等機關組成專案小組,偵辦苗栗縣三灣鄉某私有露營區土地遭挖坑灌注廢酸洗液有害事業廢棄物,於112年間至該露營區開挖傾倒廢酸洗液土地時,赫然發現在深達3公尺之地下,填埋大量太空包裝之廢塑膠混合物,續經專案小組深入追查蒐證,於112年7月18日發動搜索行動,查獲北○實業有限公司為謀取不法利益,非法收受廢塑膠混合物並堆置於該公司位於三灣鄉倉庫內,再伺機交由再利用機構定○實業有限公司,以合法掩護非法方式,不但將廢塑膠混合物拌入水泥磚製程,並將部分廢塑膠混合物非法回填於上述三灣鄉私有露營區土地。環境管理署表示,本案透過臺中地方檢察署在檢警環調合作平臺下所組成的專案小組,以及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在推動區域治理方針下結合縣市環保局,在團隊群策群力合作下,快速溯源釐清事業廢棄物來源及相關犯罪網絡、手法,掌握關鍵犯罪證據,迅速查處不法業者殘害國土及污染環境不法惡劣行徑。環境管理署再度呼籲,事業廢棄物產源事業,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委託合法業者妥善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事業廢棄物,同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應將收受之廢棄物妥善再利用處理,達到有效資源循環再利用的目標。不要心存僥倖,未依規定再利用及任意棄置污染環境,一經查獲,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並依廢棄物清理法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負起廢棄物清理及土壤污染整治等環境復原的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