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專案稽查重點包含食品業者登錄、產品責任險、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標示符合性、保存來源文件等,並抽樣相關食品檢驗衛生標準、動物用藥殘留等。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並遵守食安法相關規定。如經查GHP不符規定,且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如抽樣食品檢驗微生物衛生標準不符規定,且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依同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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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並遵守食安法相關規定。如經查GHP不符規定,且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如抽樣食品檢驗微生物衛生標準不符規定,且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依同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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