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疫情降溫後,即盤點現行各類藥品核價及調價原則,112年迄今召開多場次溝通會議,蒐集專家學者及利害關係者提出的建議,積極規劃健保藥價政策改革方案,據以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下稱藥物支付標準),並同時由衛福部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下稱藥價調整辦法)部分條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預告60日,徵求公眾意見。
最高給予原廠藥相同價格。第三,國內製造藥品將給予優惠藥價,以穩定供藥,包括採用國內生產的原料藥,或者國內安全性臨床試驗獲國際學術期刊發表且增列於仿單上,以及最早向主管機關為P4專利聲明且獲准核發藥品許可證的學名藥,只要符合這三項條件之一,未來健保核價任一皆可加算10%。
同時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必要藥品、同分組內有國內製造品項及同分組分類未逾三品項等三項條件,當年度藥價不予調整。為提升國人用藥可近性,加速新藥納入健保,健保推動平行審查機制和主動收載藥品機制,並鬆綁書面申請文件相關規範。
114年1月20日前)陳述意見或洽詢健保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