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某媒體於113年12月5日報導「9年前打二價HPV疫苗卻成「痛痛女孩」 衛福部拒救濟…官司輸了」一文,疾病管制署今(6)日就其報導個案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提出說明:
疾管署表示,本案申請人於104年接種二價HPV疫苗後,因發生相關症狀就醫被診斷為幼年型類風濕關節炎,於108年5月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下稱審議小組)於108年11月審定其病症與接種該疫苗無關,故不予救濟;申請人之後提出訴願遭駁回,再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11年10月第一審判決本案至少應屬無法確定,衛生福利部應依其見解做成決定,原不予救濟之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衛生福利部再對此提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於113年10月30日判決。
依據本次判決書意旨,最高行政法院認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3條規定之「綜合研判」,係由審議小組衡酌疑似受害人接種前後之病史、家族病史、過去接種類似疫苗後之反應、藥物使用、毒素暴露、生物學上之贊同性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為之醫療專業判斷,核屬審議小組之「判斷餘地」範圍,行政法院不能取代其判斷,故一審判決認為本案關聯性應屬無法確定,有前述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應予廢棄;此外,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預防接種與個案受害情形關聯性之判斷,不應僅依據以人口群體為基礎之醫學實證,尚應綜合審酌個案受害狀況及所有相關因素,故判決審議小組應召集合法會議,依照前述見解,重新鑑定其關聯性,決議是否給予救濟及審定給付金額。
疾管署說明,針對每件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件,皆會調閱其就醫病歷、臨床檢查、實驗室檢驗結果等相關資料後,送審議小組進行鑑定審議,並非僅以醫學實證作為唯一之審議資料,實務作法與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並無違背。針對本件申請案,衛生福利部將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召集審議小組,依其法律見解重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