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李雲/台北
性平三法修正案即將施行滿一周年,其中修法幅度最大的《性別平等工作法》(簡稱《性工法》)在落實職場性騷擾防治方面是否達到預期成效,仍值得深入檢視。針對現行法規與政策的不足,現代婦女基金會與勵馨基金會今(6)日召開記者會,透過實務觀察,分析被害人需求、企業困境以及主管機關在政策與法規上的缺漏,並提出四大具體建議,以優化職場性騷擾防治機制。
勵馨基金會指出,性騷擾受害者雖可能沒有外在傷痕,卻往往承受極大心理創傷,需要專業協助。然而,現行《性工法》並未明文規範地方政府應提供「被害人保護扶助事項」,導致遭遇職場性騷擾的受害者需自行向不同機構尋求協助,增加心理負擔。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建議,應比照《性騷擾防治法》,明確要求各縣市政府提供完整的保護與扶助機制,以確保被害人權益不因法源不同而受到影響。
《性工法》規定,除非加害者為公司最高負責人或雇主,受害者須先向雇主提出申訴,由公司內部調查小組處理。然而,內部調查委員的性平意識、專業能力及公正性難以確保,尤其當加害者職位較高時,調查的公正性更受挑戰。此外,勞動部雖設有「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但企業在篩選合適的外部調查委員時仍面臨困難,且目前調查委員的培訓機制僅有短期課程,未能確保調查專業度。王玥好建議,應建立調查委員汰換與增能機制,以提升調查品質並避免二度傷害。
現代婦女基金會觀察發現,許多企業未落實性騷擾防治責任,部分雇主甚至試圖以「雙方誤會」等理由勸退受害者申訴,或採取私下和解方式,違反法律規範。此外,部分企業在處理性騷擾案件時,因缺乏相關知識與資源,難以妥善隔離受害者與加害者,導致受害者持續處於不安全環境。該基金會董事王如玄指出,根據勞動部統計,去年前四個月職場性騷擾通報案件約543件,但依據調查估算,實際受害人數恐達17萬人,通報率遠低於實際發生率。她呼籲政府應加強監督,提供企業具體輔導資源,確保性騷擾案件獲得有效處理,並改善職場性別友善環境。
針對主管機關政策及相關法令未盡完備之處,現代婦女基金會與勵馨基金會共同提出以下建議:
整合兩法防治責任與被害人服務資源:《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雇主防治責任與《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場所主人防治責任規範互相呼應,建議整合於兩法的防治準則中,讓事業單位能夠明確理解如何兼顧兩法責任,此外,應整合被害人保護扶助事項,確保受害者權益受保障。
建立「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人才資料庫」汰除機制及內部委員改善措施:目前勞動部人才資料庫中的名單眾多,事業單位難以篩選合適的調查委員,且亦缺乏不適任名單汰除機制。建議明定汰除標準,並在內部委員品質把關上,要有更具體的改善措施,以避免不適任人員影響案件的處理品質,甚至造成二度傷害。
提供明確指引、啟動入場輔導、增加監督機制,引導企業落實防治責任:《性工法》課以雇主嚴謹的防治責任,但在相關資源及操作細節卻尚未完備,建議勞動部應針對雇主提供更詳細明確之補救措施建議,並適時啟動入場輔導,建立監督鼓勵機制;此外,若要委託民間團體發展相關機制,也應編列充足預算及配套措施,不應便宜行事。
修正法規而非擴大解釋,避免徒增適用困擾:建議修正現行《性工法》第12條第7項法條文字,明確化性騷擾事件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情形,而非仰賴勞動部逐一函示,以確保法律規範符合實務需求,避免主管機關與事業單位適用上的困惑與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