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中藥商高齡化及人才斷層問題嚴重,已威脅我國高品質中藥之取得及供應,將影響民眾飲食及醫療保健中藥之用藥安全及療效,爰衛福部在符合藥事法第 103 條之立法意旨前提下,核釋藥事法第103 第 2 項後段「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規定,於 114 年 3 月18 日發布令新增國內公立或私立大學中藥或生藥相關學系畢業生,在學期間修畢中藥核心課程 35 學分,於中藥販賣業藥商實務歷練一年以上者,得向地方政府衛生局申請核發「經營中藥事實證明書」,申請登記為中藥販賣業藥商,並無逾越母法之規定。
其業務範圍須符合藥事法第 103 條第 3 項規定,包括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且不得執行中藥調劑業務,尚無僭越藥師之調劑專業 中藥商業務涉及中藥材之基原辨識、加工、儲藏等專業知能,均屬高度專業工作,攸關民眾使用中藥之品質。
本次新增人員,需修習「藥材鑑定與品質評量」、「藥材加工與儲存管理」、「中藥調配與相關製作」、「中藥相關法規及經營」及「中藥房轉型發展與社會關懷」等五大核心能力,計 35 學分,又須經業務歷練一年以上,始得取得擔任中藥商之資格,確已具備充足的中藥專業知能。若無是類人員挹注產業,未來將嚴重影響我國中醫藥之發展。
中藥產業從中藥藥用植物種植、中藥材加工炮製到藥品製造販賣及供應,整個過程需要藥農、中藥商、中藥廠、中醫師及藥師等專業人才各司其職以確保中藥品質。本次新增規定可更進一步邁向各專業人盡其才、分工合作,預期將能提升中藥服務品質,共同守護民眾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