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林冬生/苗栗
苗栗縣政府4月21日縣務會議通過文化觀光局訂定的「苗栗縣民宿登記申請準則」,將可務實處理「民宿管理辦法」未明文規範的地方,以利縣府審查新設立民宿申請案件及後續民宿管理督導工作。
「苗栗縣民宿登記申請準則」,共計10條的規定是根據交通部發布的「民宿管理辦法」未明文規範的部分所訂定的準則,以有效輔導管理民宿的設置及經營,促進苗縣民宿健全發展。該準則規定,縣府為管理民宿,得由文觀局會同建管、消防、警察、衛生、環保等有關單位組成聯合稽查小組,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同時依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第1目至第4目所定地區,規範在都市計畫內的範圍:1、風景特定區:泰安溫泉風景特定區、頭屋明德風景特定區、竹南後龍風景特定區;2、觀光地區:三義木雕及舊山線旅遊區、大湖草莓文化園區、泰安溫泉風景區、明德水庫風景區、南庄獅頭山風景區;3、原住民族地區:南庄鄉、泰安鄉、獅潭鄉;4、偏遠地區:南庄鄉、泰安鄉、獅潭鄉。
此外,縣府受理民宿登記申請案,經營的客房應符合建築法等相關規範,若基地範圍內有違章建築,應依違章建築處理規定辦理,不納入民宿登記審查項目,但基地範圍內違章建築有影響公共安全者,應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