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公投案,經濟部鄭重聲明,政府團隊對於核電的立場皆一致,也已多次重申對於核電使用抱持開放態度,但應在符合核安無虞、核廢有解及社會共識的三大前提下,才有可能進行。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已於114年5⽉23⽇公布實施,依據該法第6條第3項「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反應器設施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後,始得繼續運轉」,若核三廠經主管機關確認安全無虞並核發換照,經濟部既是執行單位,基於政府機關「依法⾏政」之立場,就應依據核管法相關規定辦理,沒有反對、支持的問題。
至於公投辯論或說明人選,經濟部沒有特定立場,尊重行政院與民團的討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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