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持續推廣微型保險,發揮微型保險填補政府社會保險或社會救助機制不足保障缺口之目的,已於今(14)日發布修正「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應注意事項」(下稱「應注意事項」) 第2點、第3點、第11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本次「應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在於擴大微型保險承保對象,增列符合新住民基本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者及其家庭成員。依內政部移民署統計,截至114年6月底,符合新住民基本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者之人數約46.8萬人,為維護新住民及其家庭成員基本保險保障權益,爰將「符合新住民基本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者及其家庭成員」納入微型保險承保身分者範圍。
金管會表示,微型保險推動目的在於使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族群每年能以負擔得起的保費,享有基本保險保障,並鼓勵保險業者善盡社會責任,讓社會上各階層皆能享有保險所提供之保障,進而達成「普惠金融」之政策目標。本次修正「應注意事項」,增加「符合新住民基本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者及其家庭成員」為承保對象,除可擴大微型保險保護傘範圍外,並可普及新住民與其家庭成員之基本保險保障。
檢附「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2點、第3點、第11點修正對照表一份。
本次「應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在於擴大微型保險承保對象,增列符合新住民基本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者及其家庭成員。依內政部移民署統計,截至114年6月底,符合新住民基本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者之人數約46.8萬人,為維護新住民及其家庭成員基本保險保障權益,爰將「符合新住民基本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者及其家庭成員」納入微型保險承保身分者範圍。
金管會表示,微型保險推動目的在於使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族群每年能以負擔得起的保費,享有基本保險保障,並鼓勵保險業者善盡社會責任,讓社會上各階層皆能享有保險所提供之保障,進而達成「普惠金融」之政策目標。本次修正「應注意事項」,增加「符合新住民基本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者及其家庭成員」為承保對象,除可擴大微型保險保護傘範圍外,並可普及新住民與其家庭成員之基本保險保障。
檢附「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2點、第3點、第11點修正對照表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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