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督促環評開發行為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及達成區域空污零增量目的,環境部訂定「環境部審查開發行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抵換原則),於環評及設置營運階段除依環評法及空污法要求開發單位依法削減空氣排放污染物外,針對開發過程產生之空污淨增量應於同一空品區內另行尋求抵換,兼具促成區域空污排放總量實質減量,經統計近3年相關環評開發案件已承諾採取抵換措施,預期未來污染減量約計4,365公噸。環境部表示,經核准之環評開發案在窮盡所有污染削減手段後,仍無法避免會產生空污淨增量,而執行空氣污染抵換主要目的即希望達成開發案未來整體空污零增量,且增量抵換制度近年已成為環評審查時要求開發單位應承諾之重要事項,故訂定抵換原則供開發單位及環評委員參考。為強化污染減量,抵換原則規範若開發行為位於空品三級防制區應以1(開發單位污染淨增量):1.2(欲抵換之污染量)的比例進行抵換,主要適用對象為大型電廠及新設園區等環評開發行為,且可抵換之污染物種限縮於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等傳統污染物,並不包含重金屬及有害污染物,而開發行為排放總量仍需經環評審查通過,並非藉由抵換機制即可無限制增加污染排放。環境部強調,不管是金爐、工廠還是汽機車等均會排放空氣污染物,對環境及人體健康均有影響,而政府資源有限,故於抵換處理原則納入車輛汰舊換新、船舶岸電、環保金爐等抵換來源,期藉由多元空污抵換方式,例如環保金爐設置及老舊汽機車汰換,除了政府投入相關補助及輔導措施外,藉由公私協力擴大及加速民間信仰及移動污染源改善,並可督促環評開發業者善盡社會責任。環境部進一步說明,空氣污染物會隨大氣流通,空氣品質影響具有跨縣市擴散之,外島產生的空污亦可能影響本島,但考量外島縣市常有資源匱乏及公部門經費短缺問題,故本次抵換處理原則修正納入離島可作為抵換來源,期望透過抵換制度導入民間資源協助強化離島空污減量措施,亦可減輕其污染物傳輸至臺灣本島產生之空氣品質影響。環境部指出,抵換處理原則是參考實測、審驗及參考國外文獻等訂定詳細之抵換量計算基準,因該原則屬於行政規則,原無需經過相關預告公聽會等程序,但該部為蒐集各界意見,已於112年8月7日召開研商會議,邀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民間團體、環保團體等共同研商,參考各界建議納入抵換處理原則。未來該部亦將要求大型園區開發案之環評排放增抵換量,納入未來113-116年地方政府擬訂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並須提報中央核定後,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共同監督開發行為是否遵守環評抵換承諾及符合抵換原則規範。環境部表示,歷任首長均十分重視空污防制工作,統計近7年空氣品質監測結果,整體污染物排放量減少近三成,細懸浮微粒(PM2.5)年平均濃度從105年的20微克/立方公尺降至今(112)年12月的13.8微克/立方公尺,整體改善幅度達三成以上,後續該部將依行政院核定二期空氣污染防制方案,針對既有措施推動改善並結合污染預防概念持續對於開發行為採取抵換措施,亦結合部會、地方實現空氣品質改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