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地方土木技師公會因共同決定受聘營造廠技師之受聘費用,經公平會調查後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之禁止規定,除令全聯會及地方土木技師公會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全聯會新臺幣50萬罰鍰。
公平會表示,營造業者依法需聘任技師或建築師擔任「專任工程人員」,負責營造業工程施工之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督導、查核及簽章事宜。全聯會為防止營造業者以降低專任工程人員的工時及法定職務等方式,減少土木技師受聘費用,於111年3月25日理事會議決議,召開111年4月6日「討論受聘營造廠技師之受聘費用會議」,邀集地方土木技師公會開會並共同作成決議,之後於111年4月7日函知地方土木技師公會「有關技師受聘營造廠之受聘費用,……建議不得低於甲級50萬、乙級45萬及丙級40萬」調漲受聘費用,地方土木技師公會再轉知給所屬之會員技師。
公平會認為,全聯會藉由理事會議等相關決議,與地方土木技師公會共同訂定受聘營造業之土木技師受聘費用下限,是限制地方土木技師公會之會員技師自主決定受聘費用,係屬於對價格等核心競爭手段之干預,而營造業所聘用之「專任工程人員」之各類科技師中,以土木工程類科所占比例最高,足以影響相關市場之供需功能,因此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規定。
全聯會主張,此舉係為維持施工品質及公共利益著想,與一般聯合行為蓄意哄抬價格有別,惟公平會也指出,受聘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對於營建工程之施工品質及公共安全扮演監督者的角色,倘若營造業者蓄意降低「專任工程人員」的工時或法定職務,容有危害公共安全、損害公共利益之虞,惟此問題不應透過聯合訂定受聘費用下限來解決。
經考量全聯會及地方土木技師公會積極配合調查,除令其立即改正外,酌予從輕處全聯會新臺幣50萬元罰鍰,地方土木技師公會不另裁處罰鍰。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公平會表示,營造業者依法需聘任技師或建築師擔任「專任工程人員」,負責營造業工程施工之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督導、查核及簽章事宜。全聯會為防止營造業者以降低專任工程人員的工時及法定職務等方式,減少土木技師受聘費用,於111年3月25日理事會議決議,召開111年4月6日「討論受聘營造廠技師之受聘費用會議」,邀集地方土木技師公會開會並共同作成決議,之後於111年4月7日函知地方土木技師公會「有關技師受聘營造廠之受聘費用,……建議不得低於甲級50萬、乙級45萬及丙級40萬」調漲受聘費用,地方土木技師公會再轉知給所屬之會員技師。
公平會認為,全聯會藉由理事會議等相關決議,與地方土木技師公會共同訂定受聘營造業之土木技師受聘費用下限,是限制地方土木技師公會之會員技師自主決定受聘費用,係屬於對價格等核心競爭手段之干預,而營造業所聘用之「專任工程人員」之各類科技師中,以土木工程類科所占比例最高,足以影響相關市場之供需功能,因此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規定。
全聯會主張,此舉係為維持施工品質及公共利益著想,與一般聯合行為蓄意哄抬價格有別,惟公平會也指出,受聘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對於營建工程之施工品質及公共安全扮演監督者的角色,倘若營造業者蓄意降低「專任工程人員」的工時或法定職務,容有危害公共安全、損害公共利益之虞,惟此問題不應透過聯合訂定受聘費用下限來解決。
經考量全聯會及地方土木技師公會積極配合調查,除令其立即改正外,酌予從輕處全聯會新臺幣50萬元罰鍰,地方土木技師公會不另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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