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去(111)年前往臺北市等都會區之15家國內交友服務業者,實地進行定型化契約、營業據點之建築管理及消防安全事項之聯合查核。結果發現有10家定型化契約審閱期不合格、11家建管查核不合格及5家消防查核不合格。查核缺失部分已由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依法查處並督促業者改善。
因應近年交友服務糾紛頻傳,過去兩年全國受理「交友服務」(含實體店面及網路)申訴案件每年都達300件以上。有鑑於內政部於110年8月已被指定擔任交友服務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消保處考量實體據點多集中在都會區,為維護相關消費者權益,會同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等5直轄市之主管機關及消保官,就國內15家交友服務業者進行查核。茲將結果分述如下(詳如附表):
一、定型化契約查核事項:
(一)法律明定:審閱期共計查核15家業者,其中10家不合格,違規態樣為:
1.以定型化契約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期:計2家(編號1、9)。
2.未提供契約審閱期:計8家(編號2、4至5、11至15)。
(二)訪視性質:法無明文但擇以往糾紛較多者列為訪查項目。
1.記載退費標準:全數皆有(編號1至15)。
2.記載消費者解約時須負擔額外費用(如:手續費、利息、違約金等):計12家(編號1至10、13、15)。
3.辦理戶外活動會替消費者投保保險(如:旅遊平安險):計10家(編號1、3至6、8、10至11、13至14)。
4.配合之貸款機構所使用分期付款申請表暨約定書附有空白本票:全數皆有(編號1至15)。
二、建築管理查核事項:
(一)法律明定:共計查核15家業者,其中11家不合格違規態樣為:
1.聯誼場地未取得室內裝修許可:計11家(編號2至8、12至15)。
2.逃生門上栓鎖:計1家(編號6)。
3.升降設備具備有效期限之使用許可證:全數合格(編號1至15)。
(二)訪視性質:場所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計5家(編號2至3、7、8、11)
三、消防安全查核事項:共計查核15家業者,其中5家不合格,違規態樣為:
(一)未設置緊急照明燈:計4家(編號9、13至15)。
(二)未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計4家(編號9、13至15)。
(三)未設置標示設備:計3家(編號13至15)。
(四)未設置滅火器或滅火器逾期:計2家(編號9、12)。
(五)窗簾缺防焰標示:計2家(編號13、15)。
行政院消保處認為交友服務業者應遵循法規:
一、供消費者排約之場所,應符合建管及消防法規。蒐集消費者之個人資料,應落實主管機關內政部所訂定發布「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二、訂約前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簡稱消保法)提供消費者審閱期。研擬之契約條款,應符合消保法規定之平等互惠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以維護交友消費者權益。
三、倘有配合提供分期付款服務,應明確告知消費者申請之對 象係哪家資融公司或其他金融業者,並避免使用有爭議的空白本票做擔保,且申請書一份應提供消費者留存。
另提醒參加交友服務或選購相關課程之消費者應注意:
一、注意業者的評價及各項費用計收方式。簽約前詳細審閱契約書,瞭解雙方權利義務之重要資訊。若有使用分期付款,應留意收費項目及是否有違約金、遲延利息或另外收取其他費用,以評估是否在能力負擔範圍。
二、記得留存契約書及分期付款申請書各一份。避免日後發生爭議時無從知悉或確認相關資訊。
三、簽約時勿簽立空白「本票」。避免日後發生爭議時,業者可能會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財產或強制扣薪,對權益影響甚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