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經濟部研擬之「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6點修正草案,增訂揭露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的機率相關規範,較原規定更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後續將由經濟部依法公告,並輔導業者遵守規範。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要求遊戲業者應揭露中獎機率:
鑑於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中獎機率公布與否,是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的重要資訊,亦容易衍生消費爭議,爰增訂業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的機率;透過資訊充分揭露,強化消費者權益維護。
二、明定中獎機率的定義:
為使應揭露機率的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範圍更加明確,爰明定中獎機率的定義,係指遊戲內消費者付費後,取得機會中獎商品,或另完成活動設定條件始能獲得獎項的機率。
三、明定中獎機率應揭露的範圍:
為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明定機率揭露的範圍包括「有提供直接或間接、部分或全部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亦即,只要涉及付費購買,不論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的形式如何轉換、轉換次數,皆應公布中獎機率:
(一)直接:消費者付費後直接取得者。例如:消費者付費後抽獎抽到香水A(虛擬商品),業者應揭露香水A的中獎機率。
(二)間接:消費者付費後間接取得者。例如:消費者付費後抽獎抽到香水A,再用3瓶香水A合成1瓶香水B,業者亦應揭露合成香水B的機率。
(三)部分:若商品之取得或活動之參與需要付費,有部分費用必須由消費者支出。例如:拿鑰匙開寶箱,道具寶箱可透過打怪免費取得,惟活動鑰匙必須消費者花錢買,則寶箱取得之商品亦應揭露機率。
(四)全部:若商品之取得或活動之參與需要付費,消費者必須負擔全部費用。例如:拿鑰匙開寶箱,活動鑰匙及道具寶箱皆要花錢才能取得,寶箱取得之商品自應揭露機率。
四、明定中獎機率揭露的方式:
為避免實務上業者以概括不明確的方式揭露機率(例如:很高、很低),爰明定機率應以「數字百分比(%)」方式記載,使消費者客觀上更清楚瞭解商品或活動的機會中獎性質,以利消費者理性判斷消費。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購買機會中獎商品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獎項;在付費購買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前,應先確認該商品或活動是否清楚揭露機率,並詳閱中獎資訊,避免衝動消費、過度投入金錢卻無所獲。
最後,消保處也呼籲遊戲業者,誠實公布機率,充分揭露中獎資訊,營造友善遊戲環境;所提供的契約應符合「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如果不符合規定,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要求遊戲業者應揭露中獎機率:
鑑於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中獎機率公布與否,是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的重要資訊,亦容易衍生消費爭議,爰增訂業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的機率;透過資訊充分揭露,強化消費者權益維護。
二、明定中獎機率的定義:
為使應揭露機率的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範圍更加明確,爰明定中獎機率的定義,係指遊戲內消費者付費後,取得機會中獎商品,或另完成活動設定條件始能獲得獎項的機率。
三、明定中獎機率應揭露的範圍:
為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明定機率揭露的範圍包括「有提供直接或間接、部分或全部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亦即,只要涉及付費購買,不論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的形式如何轉換、轉換次數,皆應公布中獎機率:
(一)直接:消費者付費後直接取得者。例如:消費者付費後抽獎抽到香水A(虛擬商品),業者應揭露香水A的中獎機率。
(二)間接:消費者付費後間接取得者。例如:消費者付費後抽獎抽到香水A,再用3瓶香水A合成1瓶香水B,業者亦應揭露合成香水B的機率。
(三)部分:若商品之取得或活動之參與需要付費,有部分費用必須由消費者支出。例如:拿鑰匙開寶箱,道具寶箱可透過打怪免費取得,惟活動鑰匙必須消費者花錢買,則寶箱取得之商品亦應揭露機率。
(四)全部:若商品之取得或活動之參與需要付費,消費者必須負擔全部費用。例如:拿鑰匙開寶箱,活動鑰匙及道具寶箱皆要花錢才能取得,寶箱取得之商品自應揭露機率。
四、明定中獎機率揭露的方式:
為避免實務上業者以概括不明確的方式揭露機率(例如:很高、很低),爰明定機率應以「數字百分比(%)」方式記載,使消費者客觀上更清楚瞭解商品或活動的機會中獎性質,以利消費者理性判斷消費。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購買機會中獎商品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獎項;在付費購買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前,應先確認該商品或活動是否清楚揭露機率,並詳閱中獎資訊,避免衝動消費、過度投入金錢卻無所獲。
最後,消保處也呼籲遊戲業者,誠實公布機率,充分揭露中獎資訊,營造友善遊戲環境;所提供的契約應符合「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如果不符合規定,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