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廢除民眾檢舉交通規則制度」,交通部表示,民眾檢舉制度社會各界及輿論皆相當關切,正反意見皆有,經立法院多次修法,目前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列規定民眾可檢舉之59項違規行為,交通部將視社會環境需要滾動檢討精進。
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之法令,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其原立法意旨係因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此一法律規定設計,是藉由民眾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該規定自民國86年制定施行以來,歷經3次修正,第1次修正係103年間增訂執法機關針對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第2次修正,係111年間明列民眾可檢舉項目為46項;近期為保障行人通行安全,再增加民眾可檢舉之13項違規行為,爰各界咸認為民眾檢舉仍有存在之必要。
交通部說明,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之違規行為,警察機關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爰現行已有針對輕微違規之彈性處理機制,無論警方攔查或民眾檢舉案件均可適用,將持續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關注民眾檢舉制度施行狀況,並滾動檢討相關規定。
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之法令,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其原立法意旨係因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此一法律規定設計,是藉由民眾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該規定自民國86年制定施行以來,歷經3次修正,第1次修正係103年間增訂執法機關針對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第2次修正,係111年間明列民眾可檢舉項目為46項;近期為保障行人通行安全,再增加民眾可檢舉之13項違規行為,爰各界咸認為民眾檢舉仍有存在之必要。
交通部說明,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之違規行為,警察機關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爰現行已有針對輕微違規之彈性處理機制,無論警方攔查或民眾檢舉案件均可適用,將持續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關注民眾檢舉制度施行狀況,並滾動檢討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