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基隆新站工程款自救會赴立院抗議鐵道局(原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不付工程款爭議,經查鐵道局辦理基隆火車站都市更新站區遷移計畫,新站主體工程於100年開工,契約廠商長鴻公司於104年因財務困難申請公司重整,過程中下游分包商因工程款未能領取,故成立自救會訴求主張工程款以「債權讓與」方式,請鐵道局給付。長鴻公司於104年12月21日與系爭工程自救會代表廠商簽訂系爭工程「監督付款」協議書,經鐵道局函覆同意所請,惟依契約規定債權不得讓與,故未同意「債權讓與」,且監督付款係在債權未改變之前提下加速計價給付保障自救會廠商權益,故鐵道局同意所請。自救會成立後,分包商所續做的工程,均以監督付款方式支付予分包商,至於自救會成立前之工程款,屬長鴻公司債權,因長鴻公司債權遭法院強制扣押,鐵道局接獲法院執行命令不得對長鴻付款,故工程款目前均依法院命令扣押中無法發放,自救會則以債權爭議提起訴訟。
本案長鴻公司分包商自救會向鐵道局提出抗議,係針對上開遭法院強制扣押之工程款,期能盡速支付予該等分包商,惟因長鴻公司債權究竟應支付予何對象(長鴻公司之債權人並不僅本工程之分包商),既係遭法院強制扣押則應依法院裁判結果辦理,鐵道局無法擅自發放。
本案係基隆火車站新站主體工程契約廠商與分包商間債權讓與衍生工程款爭議,自救會已循訴訟爭取權益,目前已進入三審程序(一、二審均判鐵道局勝訴),鐵道局亦已多次向自救會說明長鴻公司債權係遭法院強制執行,相關爭議應由法律程序釐清以維雙方權益,鐵道局將俟法院判決結果據以執行。
本案長鴻公司分包商自救會向鐵道局提出抗議,係針對上開遭法院強制扣押之工程款,期能盡速支付予該等分包商,惟因長鴻公司債權究竟應支付予何對象(長鴻公司之債權人並不僅本工程之分包商),既係遭法院強制扣押則應依法院裁判結果辦理,鐵道局無法擅自發放。
本案係基隆火車站新站主體工程契約廠商與分包商間債權讓與衍生工程款爭議,自救會已循訴訟爭取權益,目前已進入三審程序(一、二審均判鐵道局勝訴),鐵道局亦已多次向自救會說明長鴻公司債權係遭法院強制執行,相關爭議應由法律程序釐清以維雙方權益,鐵道局將俟法院判決結果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