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今(10)日第1101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申請電信事業登記注意事項」修正草案,後續將辦理法規命令之預告程序,並同步刊登行政院公報及介接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以落實公眾參與機制。
NCC說明,鑒於電信事業未於電信管理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辦理登記者,其依電信法取得之特許及許可執照自112年7月1日起均已失效,爰修正「申請電信事業登記注意事項」之相應規定。
NCC強調,為配合行政院「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及落實「電信事業受理申辦電信服務風險管理機制指引」,爰針對擬經營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業者,於申請登記為電信事業時,增列應檢具之相關文件及應載明之內容,始得向NCC申請登記。
NCC最後強調,該會皆會配合相關機關持續精進打詐措施,後續將視社會環境變化,配合整體政府防詐政策等,作滾動式檢討及調整,以全力協助犯罪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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