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李至文/高雄
關務署高雄關表示,依關稅法第45條及第9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的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等案件,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之翌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對於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所為罰鍰等處分不服者,依同條例第47條規定亦同,籲請商民特別注意申請復查期限,以免因逾期申請而遭不受理之決定,影響自身權益。
該關進一步說明,海關為提供民眾多元之救濟管道,已於關港貿單一窗口(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 「 簡易申辦/複請申請/閱卷/陳述意見/[MI41]申請複查」 提供24小時線上申請復查服務,便利商民即時維護自身權益,惟商民利用線上申請復查,仍須於提出線上申請之翌日起3日內補送「書面」復查申請書至原處分機關,若逾期則視同未申請,而完成申請程序者,其申請日期則以其於關港貿單一窗口提出申請之日期為準。
高雄關另提醒商民如採以掛號郵寄書面複查申請書,提起復查者,其受理日期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非以掛號方式者,則以「海關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為準。復查申請書格式可至高雄關網站(https://kaohsiung.customs.gov.tw)「 首頁/便民服務/書表檔案下載/高雄關書表下載/法務類」 查詢,或於高雄關首頁以關鍵字搜尋「復查申請書」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