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簽陳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農業部、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等6機關配合本次組織調整,函擬廢止「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等47項組織法律案,以及交通部、大陸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等3機關重行函擬廢止「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條例」等22項組織法律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廢止。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配合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農業部、環境部及核能安全委員會等5部1會於112年8月至9月間完成組織調整的法制作業,新機關已有新法律依據,因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規定,整批辦理前揭內政部等6機關函送47項法律案廢止;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因此再重行提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後,函送交通部、陸委會及原民會等3機關共計22項組織法律廢止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表示,配合上述5部1會於112年8月至9月間完成組織調整法制作業,新機關已有新法律依據,舊組織法律已無適用之必要,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規定分別函擬廢止「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組織通則」、「經濟部工業局組織條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組織條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各辦事處組織通則」、「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組織條例」、「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組織通則」、「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組織條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條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條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附屬氣象測報機構組織通則」、「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組織條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條例」、「交通部航政局組織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組織條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各分署組織通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織條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組織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組織條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組織法」、「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組織條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條例」等47項組織法律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進一步指出,交通部、陸委會、原民會等3機關前為配合組織調整,亦分別函擬廢止「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條例」、「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組織條例」、「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管理所組織條例」、「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組織條例」、「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臺北港分局組織條例」、「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各地辦事處組織通則」、「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組織條例」、「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等22項組織法律案,並經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在案,惟未能於立法院第10屆完成審議程序,爰重行函擬廢止上述22項組織法律案,併請核轉立法院審議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