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李雲/台北
為表揚高德義教授長年在原住民族權利法制建構之貢獻,原民會於今(13)日由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主任委員親自前往國立東華大學,頒贈高德義教授一等原住民族獎章。
夷將Icyang主委致詞全文如下:
非常高興代表原住民族委員會出席今天的頒獎典禮。1990年代是原住民族爭取集體權利的重要時期,當時族人有的走上街頭抗爭,有的以筆桿提出訴求,有的在國民大會及立法院發聲,我們不分體制內外,也不分黨派,為了爭取原住民族權利裡應外合。
1994年第三次修憲,面對「山胞」正名為「原住民」的訴求,國民大會在首輪表決以三票之差未過,第二次表決以一票之差驚險通過,正名訴求終於獲得確立,但象徵民族地位的「原住民族」稱呼仍未通過。
高德義教授在原運期間擔任原住民族修憲小組成員之一,負責起草增修條文,我作為原運的推動者,也是原住民修憲小組的成員,與高德義教授以及各原住民國大代表、立法委員、省議員等,針對原住民族條款多次召開會議,共同研議條文的內容。
1997年7月18日,由高德義教授起草的條文,終於經國民大會表決通過,成為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明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及第十二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除了將憲法中「原住民」正名為具集體權的「原住民族」,且由於該條款的授權,規範了原住民族權利的基本架構,進而促成了2005年《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制定,為原住民族權利的推展與法制建構,立下非常重要的里程碑。
為了表達對於高教授起草憲法增修原住民族條文的肯定與感謝,特別代表原住民族委員會頒贈最高榮譽的一等原住民族獎章。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原住民族條款歷次修正條文
時間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影響 |
1992.5.28 (第二次增修) | 第十八條:「國家對於自由地區山胞之地位及政治參與,應予保障;對其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及經濟事業,應予扶助並促其發展。」 | – | 山胞權利保護獲得肯認。 |
1994.8.1 (第三次增修) | 第十八條:「國家對於自由地區山胞之地位及政治參與,應予保障;對其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及經濟事業,應予扶助並促其發展。」 | 第九條第七項規定:「國家對於自由地區原住民之地位及政治參與,應予保障;對其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及經濟事業,應予扶助並促其發展。」 | 山胞正名為「原住民」。 |
1997.7.21 (第四次增修) | 第九條第七項規定:「國家對於自由地區原住民之地位及政治參與,應予保障;對其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及經濟事業,應予扶助並促其發展。」 | 第十條第九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第十條第十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 憲法中「原住民」正名為具集體權的「原住民族」,國家應尊重原住民族意願,規範原住民族權利各項的基本架構,且授權另以法律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