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局呼籲,家長於選購玩具時,應選擇貼有「商品檢驗標識」的商品,並檢視外包裝中文標示的完整性,如廠商名稱、地址、主要材料成分、適用年齡等資訊;使用時,應詳細閱讀說明書、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同時亦提醒,勿讓小孩將玩具放入口中或啃咬,以防攝入有害物質,並請家長應依商品中文標示等資訊,選擇適合年齡玩具給兒童使用,教導正確使用玩具。另外商品包裝之軟質塑膠袋,拆卸後應立即銷毀,避免兒童罩於臉上玩耍產生窒息之危險。
針對不符合商品之處理方式,標準局說明如下:
一、「品質項目」不符合之商品(項次24),已依商品檢驗法依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之商品,其中屬未依規定完整標示者(項次28),已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經查證屬逃避檢驗者(項次6、29),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該法第63條第2項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
三、「中文標示」不符合商品(項次2、23、26),已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標示,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局指出,「兒童玩具」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進入市場銷售,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將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發言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謝翰璋 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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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聯絡人:檢驗行政組 鄭慶弘 副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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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聯絡人:秘書室 許瓊文 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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