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衡平公私立學校抵稅額適用差異,行政院會今(2)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私立學校法」第62條修正草案,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與非指定捐款予學校法人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期盼有助於私校籌措財源,健全學校發展,本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本次修正「私立學校法」第62條條文,主要是為衡平公私立學校抵稅額適用差異,提高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的意願,並強化該基金會的監督功能,期盼有助於私校籌措財源,健全學校發展,提供學生更優質的學習環境。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爭取支持,早日完成修法程序。教育部指出,近年私立學校或協進會皆不斷提出公私立學校捐贈抵稅額衡平的建議,教育部為回應外界期待,與財政部共同研商並達成共識,放寬捐款者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捐款的抵稅額,同時為確保捐款資金的合理使用,教育部也將與財政部等單位共同強化興學基金會財務監管功能,以利興學基金會得以瞭解及掌握獲捐款的使用情形。本草案修正要點為: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與非指定捐款予學校法人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並授權訂定強化該興學基金會財務監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