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今(15)日第1119次委員會議決議,就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大哥大)申請展延該會核准該公司與台灣之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之星)合併行政處分(以下簡稱原處分)之附款履行期限案,予以駁回申請。
NCC表示,台灣大哥大於113年4月17日向該會申請展延前揭附款之履行期限,查該公司針對原處分已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無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申請變更原處分之餘地,該公司所為展延期限申請,於法無據,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29條認申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NCC重申,該會於112年1月18日第1050次委員會議以附附款方式核准台灣大哥大與台灣之星合併申請案,已考量資源合理分配、產業健全發展、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保障,要求存續公司於113年6月30日前完成超額頻寬處理及終端通信功能、緊急電話、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及備援系統切換功能、核心網路強韌性等,已賦予存續公司合理履行期間,台灣大哥大仍應積極於期限內落實法遵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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