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李至文/高雄
高雄一名楊姓女子於112年出售其在105年買賣取得之高雄鹽埕區房屋與土地,楊女持有該房屋與土地之期間為7年,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五年未逾十年,房地合一稅稅率須以百分之二十計算應納稅額,經移送機關高雄市國稅局查核應核課稅捐271萬餘元,楊女收到稅單逾期未繳,移送法務部行執政執行署高雄分署(簡稱高雄分署)強制執行。
依據110年修正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一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合稱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所得稅。」,即一般所稱之房地合一稅2.0,稅制改革的目的係為打擊短期持有房屋,炒作不動產。依據同法十四條之五規定須在房屋與土地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向國稅局申報所得稅。
楊姓女子係於112年7月出售該房地,同年10月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但一直遲遲無法提出原始取得成本契約書,經國稅局輔導後,楊女以內政部實價登陸資料申報,國稅局嗣後開出稅單,仍逾期未繳,而遭到移送強制執行。
高雄分署收案後立即核發扣押存款與股票之命令,楊女收到執行命令後驚覺遭到強制執行,立刻聯繫書記官希望不要收取銀行帳戶之存款,以免影響其個人信用,數日後到場以信用卡刷卡霸氣全額繳清稅款,高雄分署即迅速撤銷其銀行與股票帳戶之扣押。
高雄分署呼籲民眾若有不動產交易之情事,應主動向國稅局申報房地土地交易所得稅並繳納稅款,切勿置之不理,以免因遭到移送執行而影響自身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