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金融機構在永續金融工作的推動上已投入相當多心力,並已建立市場信心。為維持大眾的信心及提醒金融機構注意避免可能涉及的「漂綠」行為,金管會於今日(113年5月30日)發布「金融機構防漂綠參考指引」,並於該指引中提供相關例示,協助金融機構自我檢視,期能防患於未然。
金管會表示,該指引所稱「漂綠」,指金融機構在永續相關的聲明、行動或陳述中,提供無法讓人清楚理解或過於誇大的訊息,或僅選擇性揭露正面影響或缺乏證據支持其永續特徵的訊息,進而誤導金融消費者、投資人或其他市場參與者的判斷。
該會並說明指引是行政指導性質,主要提醒金融機構本身或提供的金融商品及服務應符合金融相關法令,如對外做出「永續」或「綠色」相關聲明(含文宣、廣告或任何形式的聲明)時,宜注意聲明的正確性、完整性、可比較性及符合下列原則:
1. 聲明宜真實正確且有證據支持,並定期審視其正確性:包括聲明宜具真實與正確性,在提出時就有充分、具相關性且屬公開可驗證的證據支持,並定期審查和更新。
2. 聲明宜直接,並易於理解:包括陳述方式宜直接且易於理解,避免使用難以理解的術語及模糊或籠統的語言,並確保視覺元素與聲明一致。
3. 聲明內容宜完整,不遺漏或隱藏重要訊息:包括聲明宜是綜整所有永續特徵相關內容,不宜僅象徵性揭露或選擇性揭露,且若聲明只在某些條件下適用,宜清楚說明限制,同時不宜僅以碳抵換方式宣稱具永續特徵。
4. 聲明涉及比較時,宜公平且具可比性:包括比較的基礎宜公平,並敘明比較方法;如業者或其商品及服務僅是符合法令最低標準,在比較時就不宜讓消費者認為其永續特徵優於同業。金融機構並宜適時監控行銷活動,避免出現與實際不符的情況。
5. 聲明宜確保符合永續相關規範:包括確保永續金融商品資訊揭露及投資決策過程符合永續規範;若金融商品只有在特定時間段具永續特徵,業者宜清楚說明;若金融業使用外部永續發展相關數據、分析及評級,則宜先進行盡職調查。
為讓金融業更容易理解上面這些原則,金管會參考英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CA)的作法,在該指引中提供10個非真實例示供金融機構參考,協助金融機構避免落入漂綠的疑慮。
金管會提醒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商品及服務並做出「永續」或「綠色」的相關聲明前,宜依內部權責劃分規定,經內部覆核或外部第三方機構進行驗證,並持續監督是否符合相關聲明,也宜透過內部控制或風險管理機制,定期檢視自身「永續」或「綠色」聲明的內容與實際情形是否相符,將ESG納入營運及風險管理的決策流程,並配置充分人力及給予人員必要的訓練。
金管會表示,該指引所稱「漂綠」,指金融機構在永續相關的聲明、行動或陳述中,提供無法讓人清楚理解或過於誇大的訊息,或僅選擇性揭露正面影響或缺乏證據支持其永續特徵的訊息,進而誤導金融消費者、投資人或其他市場參與者的判斷。
該會並說明指引是行政指導性質,主要提醒金融機構本身或提供的金融商品及服務應符合金融相關法令,如對外做出「永續」或「綠色」相關聲明(含文宣、廣告或任何形式的聲明)時,宜注意聲明的正確性、完整性、可比較性及符合下列原則:
1. 聲明宜真實正確且有證據支持,並定期審視其正確性:包括聲明宜具真實與正確性,在提出時就有充分、具相關性且屬公開可驗證的證據支持,並定期審查和更新。
2. 聲明宜直接,並易於理解:包括陳述方式宜直接且易於理解,避免使用難以理解的術語及模糊或籠統的語言,並確保視覺元素與聲明一致。
3. 聲明內容宜完整,不遺漏或隱藏重要訊息:包括聲明宜是綜整所有永續特徵相關內容,不宜僅象徵性揭露或選擇性揭露,且若聲明只在某些條件下適用,宜清楚說明限制,同時不宜僅以碳抵換方式宣稱具永續特徵。
4. 聲明涉及比較時,宜公平且具可比性:包括比較的基礎宜公平,並敘明比較方法;如業者或其商品及服務僅是符合法令最低標準,在比較時就不宜讓消費者認為其永續特徵優於同業。金融機構並宜適時監控行銷活動,避免出現與實際不符的情況。
5. 聲明宜確保符合永續相關規範:包括確保永續金融商品資訊揭露及投資決策過程符合永續規範;若金融商品只有在特定時間段具永續特徵,業者宜清楚說明;若金融業使用外部永續發展相關數據、分析及評級,則宜先進行盡職調查。
為讓金融業更容易理解上面這些原則,金管會參考英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CA)的作法,在該指引中提供10個非真實例示供金融機構參考,協助金融機構避免落入漂綠的疑慮。
金管會提醒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商品及服務並做出「永續」或「綠色」的相關聲明前,宜依內部權責劃分規定,經內部覆核或外部第三方機構進行驗證,並持續監督是否符合相關聲明,也宜透過內部控制或風險管理機制,定期檢視自身「永續」或「綠色」聲明的內容與實際情形是否相符,將ESG納入營運及風險管理的決策流程,並配置充分人力及給予人員必要的訓練。
聯絡單位:綜合規劃處
聯絡電話:(02)8968-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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